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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专*许可 东莞注册专*机构

发布时间:02月26日

详细说明

东莞专利许可  
专利许可须知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而对专利实施许可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十八号局长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对备案审查合格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将给予备案合格通知书及备案号、备案日期,并将通知书送交当事人。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权人与许可受让人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包括合法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经专利权人特别授权的一方也可以作为让与人对第三方许可; 
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让与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四、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备案的期限 
鉴于专利权的时效性、稳定性,当事人应当在专利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效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是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经过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性质、范围、时间、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

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确定侵权纠纷赔偿数额时的参照。 

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的合同文本; 
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七、专利许可备案代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办理合同备案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办理合同备案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由当事人一方办理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对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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