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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智利FF原产地证

发布时间:11月17日

详细说明

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 F)

1、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开始签发FORM F证书。
2、证书中所申请的产品限于《中智自贸区协定》项下智利海关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
3、产品必须符合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规,直运规则。经香港、澳门转运的货物,必须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4、申请FORM F证书时,必须提交《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FORM F证书、商业发票等其他证明文件
5、经香港、澳门转口至智利的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申请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6、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格式F(FORM F),用英文填制。其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
7、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统一使用普惠制原产地证申请书。
8、收费标准和FORM A证书相同。
9、证书右上角的标题栏应填写企业的注册号,并在注册号后加英文字母“F”/年度/证书序号。例如:ZW985F/06/0001。
10、证书第10栏中所指的进口国HS编码填写我国现采用的国际协调统一的六位HS编码。
11、证书第13栏中的发票价值应填写FOB价值。
12、证书第15栏加盖FORM A签证印章,证书正本和两份副本均需加盖签证印章。
13、证书第15栏的还需用英文加填签证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应是在智利海关备案的直属检验检疫局。
14、FORM F证书应在出货前30天内或出货后30天内申请办理,该期限以外的证书不予签发。证书第14栏的申请日期与第15栏的签证日期应是实际的办证日期。出货后签发的证书无需加盖后发印章。
15、按照签证操作程序第43条的规定,2006年8月1日至9月30日从中国启运在途中的、或在智利海关仓库或保税区内暂存的货物,可享受关税优惠,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自10月1日起4个月内对上述货物补发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必须提供提单、出口报关单方可办理。
16、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17、不足600美圆的货物可以免于办理FORM F证书,只凭出口商的发票声明即可办理清关手续。
18、其他签证要求按FORM A的签证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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