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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注册香港公司,香港公司注册有关秘书相关要求条例

发布时间:08月29日

详细说明

注册香港公司,香港公司注册有关秘书相关要求条例

根据香港行政特区公司条例第154条有关秘书的要求中根据公司条例第154条规定,每间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均须有一名秘书。就‘私人公司’而言,秘书职位可由个人或法人团体担任,但‘非私人公司’的秘书职位只能由个人担任。
担任秘书职位的条件或规定:
1、公司的秘书:
   a、如属个人身份,须通常居住在香港;
   b、如属法人团体身份,则须要在香港设立注册办事处或营业地点。
2、除了在下列第3项所述的情况下,公司的秘书职位可由其中一名董事兼任。
3、如果‘私人公司’只有一名董事,秘书职位则不得由该公司的唯一董事兼任;而该公司也不得委任一个以该董事为唯一董事的法人团体作为该公司的秘书。
秘书职位空闲或没有秘书可以执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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