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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收账律师刘志鑫办理婚姻债务案件*专业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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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收账律师刘志鑫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3难点
导读: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案件,由于非举债一方往往难以举证证明相关债务的实际用途,相关债务也通常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恶 意举债、虚构债务,或相关债务为非法债务时,夫妻另一方却要共同予以偿还,公平正义难以得到体现。深圳收账律师概括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有以下3难点
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问题
为避免常见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应确立“以共同使用为认定基础,以推定规则为补充”的认定标准。“共同使用”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源于双方共同 生活的需要。深圳收账律师刘志鑫认为只要客观上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无论是否经过夫妻合意,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层含义是夫妻双方合意举债,即以 双方名义出具借条,即使该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所谓“推定”是指非举债方无法证明、法院也未能查证债务并非共同债务,则推定为夫妻 共同债务。
二、关于夫妻中非举债方的证据认定
首先要审查非举债方所举的证据是否真实。其次要审查非举债方的举证是否具有关联性,即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证明相关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具有证据的排他性特征。再次要审查证据是否充分,即免责方的证据是否足以证实对方的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三、关于对立法原意正确理解的问题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 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深圳收账律师刘志鑫分析这是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规定的,侧重于 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诚信。但作为对《婚姻法》的解释,实践中应结合立法原意理解和适用。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离婚时,夫妻一 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即相关债务能否认定是夫妻共 同债务,要围绕是否基于夫妻合意或夫妻共同使用这一主旨开展审判工作,比如依职权主动调1查、核实证据、收集间接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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