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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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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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 协议离婚谈判、文书起草;
◎ 离婚诉讼;
◎ 子女抚养权归属和探视权行使;
◎ 离婚财产分割;
◎ 遗嘱、婚前财产和婚内财产约定见证;
◎ 继承;
◎ 监护权、抚养权变更;
◎ 赡养、收养纠纷;
◎ 分家析产;
◎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 涉外离婚、继承和收养;
◎ 重婚、虐待、遗弃刑事案件代理。
起诉离婚大多数是在被告户籍地法院起诉,但是特殊情况下,法律做了特殊规定,下面深圳龙华离婚律师刘志鑫为您解答!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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