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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4日

详细说明

(一)对"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的立法建议 
  去掉第四十四条"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规定,在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之后增加一条,列为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宣告商标注册无效事由情形外,对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雄县公司转让代理|容城县公司转让代理|保定公司转让代理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商标注册无效。指路者笔者的态度是,一方面兜底条款的设置确保立法周延;另一方面五年的时间期限是为了警示那些明知他人恶意取得注册却依然躺在权利温床里的权利人;同时,《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规定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禁止商标注册,这确保了《商标法》尚未列举的禁用标志不得获得注册。 
  (二)对于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件的审理模式建议 
  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作被告只负责审理申请宣告商标注册无效、商标申请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四类案件。郑成思教授认为:"建立知识产权法院重要作用在于可使知识产权审判的民事、行政、刑事理顺以及使专利复审、商标评审最终具准司法性质,减少法院的审判成本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2]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做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寻求司法救济,此类案件为行政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被告依法说明做出被诉决定的合法性;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做的商标异议、商标无效、雄县公司转让代理|容城县公司转让代理|保定公司转让代理商标撤销等行政裁定而寻求司法救济,这些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作被告参与诉讼。这些商标确权行政或民事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法院专门的审判庭审理,如果案情复杂或涉及公共利益,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阐明观点。不服知识产权法院所做的司法判决的,只能就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在通常情况下,进入司法环节的商标确权案件只需要行政一审、司法一审即可结束,如此可缩短审理周期,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雄县公司转让代理|容城县公司转让代理|保定公司转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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